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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预先决定(裁决) 假想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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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预先决定(裁决)

  

20021224日建立税收预先决策制度的法律,向所有纳税人和就任何特定业务或项目提出要求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得到关于他们所考虑的业务或形势的税收结果的预先决定。

预先决定是一种司法行为,FPS Finance据此确定如何在税收结果出现前,将税法应用于特定的形势或业务。

因此,预先决定以这种方式给予要求方法定担保权。这种担保权,在就按照说明开展的那些业务或创造的这种形势提出要求的背景下,与向FPS Finance展示的业务或形势有关。

裁决必须在3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然而,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同意,这个期限可以变更。

在被认为已提出要求时刻起15天内,税务当局必须就时间范围通知纳税人。

 

当然,要求方没有承诺开展所考虑的那些业务的个人义务,因此它没有义务开展在其(没有承诺)要求上下文中提出的业务。

预先决定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除非要求的目标,比如有关不动产折旧费用,证明超过期限是正当的。


假想利息扣除

  

比利时税务居民公司和境外公司比利时分公司都可以在税收方面要求反映使用资本的经济损失的假想利息扣除,这相当于长期无风险筹资费用。

可扣除数额
假想利息扣除相当于公司的比利时财务会计报告中显示的股权10OLO率(在年底确定,但可能在3.5%左右)。
中小企业可以提高参考利率0.5%

结转与冻结储备
如扣除年没有足够纳税能力,源于假想利息扣除的税收受益可以结转七年。然而,为了从假想利息扣除收益,假想利息扣除数额需要在课税期间放在并保存在一个冻结储备账户内,至少三年。

假想利息申请
申请假想利息扣除无需(预先)裁决。

生效
假想利息扣除自2007税额评定年开始生效(即2006123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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